一、主要职责 (一)贯彻执行国家的税收法律、法规、规章。 (二)负责本地区各项国家税收收入计划的编制、分配和考核工作。 (三)组织实施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》和国家税务总局、省局各项税收征管规章制度,积极推进税收征收管理体制改革,强化国家税收执法职能。 (四)负责增值税、消费税、企业所得税(包括2001年12月31日前设立的中央企业和2002年1月1日后办理工商登记的企业)、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、个人储蓄利息所得税、车辆购置税等税种的征收管理工作。 (五)负责本地区进出口税收和涉外税收的管理工作。 (六)监督检查各纳税单位贯彻执行国家税收法律法规、依法纳税情况,严肃查处偷骗税等涉税违法行为。 (七)负责本地区国税系统行政处罚听证、行政复议和诉讼工作,加强税收法制建设。 (八)监督检查本地区各级国税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国家税收法律法规、依法行政情况。 (九)研究税收理论和税收政策,分析税收信息,掌握税收动态,组织税法宣传,开展税收咨询,围绕本地区经济工作,发挥税收调控和监督职能,为发展市场经济和社会事业服务。
二、服务承诺 (一)税务登记。申请办理开业登记或变更登记,经国税机关按法律程序审查符合规定的,在30日内审核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。 (二)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。收到工业企业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报告,资料齐全的,自受理之日起,20个工作日内给予调查完毕;不符合条件的,5个工作日内回复原因。收到商贸企业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报告,经国税机关按照法律程序和法定工作日审查符合规定的,给予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。 (三)普通发票的领购和代开。纳税人购买普通发票,证件齐全,符合规定的,至少给予1个月的正常用量。代开普通发票,符合规定的,随到随办。申请自印普通发票,手续齐全,符合规定的,2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,转报省局送指定的印刷厂印制,不符合规定的,即时回复原因。 (四)受理纳税申报。纳税人、扣缴义务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申报纳税,凡申报资料齐全、数据准确的,即时办理。 (五)查处举报。举报偷、骗税案件,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实施检查,结案后根据举报人的要求给予答复。 (六)税法咨询。对纳税人提出的一般性税收政策咨询或有关纳税事宜,工作人员应热情接待,细致、准确、清楚地回答纳税人提出的问题,不得推诿扯皮或拒绝回答。对需请示上级机关解释的,及时请示并给予答复。 (七)文明服务。国税人员要坚持文明执法、优质服务,使用文明用语,禁用服务忌语,杜绝执法中的“吃、拿、卡、要”行为。国税人员在执行公务时,必须按规定统一着税装,窗口工作人员佩带工作牌,到企业进行税务稽查、税务检查人员必须2人以上,同时出示税务检查证件和《税务检查通知书》,否则纳税人有权拒绝。 三、违诺处理 (一)工作方法简单,言行举止不文明,服务态度生硬,同纳税人发生争吵,被纳税人举报投诉后,经调查属实的,责成当事人向纳税人赔礼道歉,并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告诫处理。 (二)对能马上办理的事,拖延不办或故意刁难不办的,被纳税人举报投诉后,经调查属实的,责成当事人向纳税人赔礼道歉,并对其行政告诫处理。 (三)工作人员没有在承诺时限内办结有关事宜,或因主观原因导致没能践诺的,被纳税人举报投诉后,经调查属实的,给予当事人经济处罚,并给予行政告诫或违规待岗处理,同时追究分管领导的连带责任。 (四)工作人员以权谋私,吃、拿、卡、要,情节轻微的,给予行政告诫;情节严重的,按照党政纪规定处理;触犯刑法的,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。 四、投诉办法 对本系统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承诺内容,欢迎社会举报投诉。 投诉举报电话:3314011 政策咨询及偷税举报电话:12366